(2016)粤0115民初4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冯锡联与袁锦标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0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联,袁锦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004号之一原告:冯锡联,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袁锦标,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联诉被告袁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锡联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锡联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锡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锡联负担。审 判 长 陈瑞光人民陪审员 黎嘉明人民陪审员 郭昆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雪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