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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4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冯锡联与袁锦标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400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锡联,袁锦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004号之一原告:冯锡联,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袁锦标,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锡联诉被告袁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锡联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锡联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锡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冯锡联负担。审 判 长  陈瑞光人民陪审员  黎嘉明人民陪审员  郭昆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雪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