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2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志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志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刑初30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志勇,男,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徐州市泉山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人武志勇于2016年6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志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窦晓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武志勇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汽车,上道路沿徐州市三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环西路与襄王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武志勇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0mg/100ml血。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被告人及驾驶机动车的照片;抽血现场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志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志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武志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且经过其居住社区调查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险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圣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