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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5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宁夏西远恒昌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西远恒昌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5004号申请人:宁夏西远恒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骆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林柏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西远恒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4000元。担保人李某某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安洁环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4000元;二、冻结担保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室房屋的产权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雅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秀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