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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5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顾迎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顾迎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5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惠安大道***号厂房*栋***层(8)。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迎春,男,196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上诉人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顾迎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隆腾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秀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