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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亚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亚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0017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亚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亚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亚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亚芳(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56的存款人民币1301255.8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