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0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雪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杨雪梨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0424号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78号715房。法定代表人:唐恒兵。委托代理人:郭晓竹,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东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雪梨,女,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雪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雪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梅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锦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