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周宗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周宗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王纪全,行长。被执行人周宗秋,女,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宗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8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丰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