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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慧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慧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144号原告:建德市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兴溪花园22幢5号。法定代表人:谭跃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团,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慧仙,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建德市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慧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新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