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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郝兴朝与辛涛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兴朝,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财保82号申请人郝兴朝,男,1980年1月28日生。被申请人辛涛,男,1985年3月4日生。申请人郝兴朝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辛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等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查询、冻结。担保人肖超以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鄂FXXX**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郝兴朝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借款期限届满未予偿还,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又属本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肖超名下车牌号为鄂FXXX**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辛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行等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郝兴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泽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