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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4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袁春兰与袁春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春兰,袁春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4093号原告袁春兰。被告袁春芝。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春兰与被告袁春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与请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萍?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听清了吗。原:听清了。?核实裁定如无误请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