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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黄彩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黄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代表人黄时跃,行长。被执行人黄彩霞,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彩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勤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