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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秀超与王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超,王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169号原告:周秀超,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斌,男,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超与被告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秀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