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秀超与王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超,王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169号原告:周秀超,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王斌,男,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超与被告王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超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秀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