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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02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陈太飞与徐宜山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太飞,徐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02466号申请人:陈太飞,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徐宜山,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陈太飞与被执行人徐宜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新民初字第0052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太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宜山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泗新民初字第0052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二如代理审判员  王召祥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梦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