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5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深造与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肖深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5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石大路边。组织机构代码:05857699-3。法定代表人:何金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深造,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上诉人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深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向上诉人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御湖湾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小玲审判员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欢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