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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旺,耿婷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6刑初71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新旺,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绛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6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18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被告人耿婷婷,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绛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素宏、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田新旺以其在绛县紫金山路经营的饭店要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向房东王某某借来饭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随后伪造了该饭店所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9月1日,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到受害人韩某处借款,被告人耿婷婷在明知其与田新旺在绛县紫金山路没有房产的情况下,二被告人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骗取韩某19.4万元。被告人田新旺称其从韩某处骗得19.4万元后,通过给邱某某银行账户转款归还该笔部分款项,侦查机关调取的田新旺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人田新旺给邱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77854元。同时查明,被告人田新旺与耿婷婷于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7日登记离婚。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询问韩某、邱某某、王某某的笔录、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合同、抵押承诺书、借条、转账信息、证明、情况说明、结婚证、离婚协议、离婚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户籍证明、被告人供���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新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新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被告人耿婷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田新旺以其在绛县紫金山路经营的饭店要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向房东王某某借来饭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随后伪造了该饭店所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同年9月1日,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到受害人韩某处借款,被告人耿婷婷在明知其与田新旺在绛县紫金山路没有房产的情况下,二被告人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贷款,骗取韩某19.4万元。被告人田新旺称其从韩某处骗得19.4万元后,通过给邱某某银行账户转款归还该笔部分款项,侦查机关调取的田新旺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人田新旺给邱某某银行账户转款177854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主要证实案件的来源;2、询问韩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5日)我是来报案的。我被人骗了20万元。2014年9月1日一名叫田新旺的男子给我打电话称是朋友介绍的,因为资金紧张,生意周转不开想在我处借款20万元钱,我问他可以用什么做抵押,他说他在紫金山路有一处门面房,也办理了房产手续,我说如果那房子做抵押的话,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他听后就答应了。当天下午田新旺和他的妻子耿婷婷来找到我,经过交谈田新旺的妻子耿婷婷也同意用房子做抵押借款20万元钱用于生意周转,田新旺和他的妻子耿婷婷一起拿出一本位于绛县紫金山路东的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是田新旺,我看是他夫妻两个人一起过来的,拿到房产证肯定是真的当时就没有在意,于是我和田新旺、耿婷婷共同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书、一份借条、一份抵押承诺书,田新旺和耿婷婷承诺3个月后还钱,签订完协议后我当天就给田新旺和耿婷婷转款20万元钱。2014年12月份,还款时间到期后我联系到田新旺催促其还钱,田新旺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还钱,直到2015年7月份我已经完全联系不到田新旺和耿婷婷了,因为田新旺和耿婷婷当时以房产证做抵押并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书,我就打算通过法院确权将房产过户到我名下,2015年9月份我拿着田新旺和耿婷婷提供抵押���房产证到绛县房产所查询,发现该房产证是伪造的,该处房产也不是田新旺和耿婷婷所有,于是我就感觉自己被骗了。我通过网银向田新旺账户转款5万元,给了田新旺和耿婷婷15万元现金。给田新旺转款的银行是建设银行,账户为6227000360440548171,户名为田新旺。他们借款后没有给我还过钱。2015年7月份的时候我就完全联系不到田新旺和耿婷婷了。(2016年5月12日)2014年9月1日,田新旺和耿婷婷从我处用假房产证诈骗20万元钱后,我一直认为这笔20万元的借款是他用房产做抵押,所以一直没有催过这笔款,田新旺也陆续给我还过一些钱,但还的钱都是他在2014年9月1日之前从我处借用的钱,现在还没有还清以前借的钱,所以田、耿二人一直没有给我还过骗我的20万元钱。他们用房产证抵押借款时说是用于饭店经营生意使用。(2016年7月4日)当时田新旺和耿��婷在我处要以房产抵押借款20万元,实际付钱时,我让邱某某通过他的网银转账转给了田新旺5万元钱,然后又给了田新旺144000元现金,一共付给田新旺和耿婷婷194000元钱,扣除了6000元钱的利息。邱某某和我是合作关系,在我和田新旺经济交往过程中,一直用的邱某某的账户;3、询问王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田新旺。我们是一个村的,他租赁了我位于绛县紫金山路的一间门面房,他在这间门面房里经营罐罐饺子饭店生意。我这间门面房位于绛县文庙对面,也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内的平面图上显示的门面房北侧是赵黎明,南侧是贺强,西侧是紫金山路,东侧是小巷。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某,共有人是陈丽娜。田新旺用这间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用过1周时间。2014年秋季,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田新旺找到我要用我这间门面房的房产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时我在外地,我听他是开饭店完善手续就让他找我大哥王红旗,我让我大哥将房产证给了田新旺使用了,他用了一个星期左右就将房产证还给我大哥了。(出示田新旺提供给韩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我看着这个房屋所有权证应该是模仿我的门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伪造的,这个房产证的编号、平面图和我门面房的房产证上的一样,但房屋所有权人和共有人不一样,而且这个伪造的房产证第一页的登记机构盖章是新绛县人民政府,一看就是假的。田新旺没有给我说过伪造假的房屋所有权证,我今天第一次见到这个假的房屋所有权证;4、询问邱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4月21日)我认识田新旺。我在韩某父亲经营的苗木公司做财务工作。我听说田新旺好像诈骗了韩某20万元。我和他们二人比较熟悉,知道他们之间的经济来往,田新旺诈骗韩某20万元钱之前,还借了韩某好多次钱,至今尚未还清,所以我知道没有还过。田新旺说借钱用于经营饭店生意。(2016年7月6日)韩某和田新旺之间的经济来往,都是用我的银行卡和田新旺进行往来的,所以我清楚。2014年9月1日之后,田新旺向韩某还过钱,韩某也再借给过田新旺钱,但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都是用我的银行卡和田新旺进行往来的。用了我三张银行卡,分别是邮政银行、农行和建行。我的邮政卡号是6221881600026513453,农行卡号是9559983040439016216,建行卡号是6227000360440569805。我自己也在银行查过,2014年9月1日之后,田新旺向我的建行卡内共汇过62070元,向我的邮政卡内共汇过36632元,向我的农行卡内共汇过79152元,共计向我的银行卡内汇款177854元。田新旺向我卡里汇的这些钱,既有他在2014年9月1日之前从韩某处借的钱,也有2014年9月1日之后从韩某���借的钱。这笔钱是有房产抵押的,其他借款没有抵押,所以没有着急让田新旺还这笔钱;5、王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主要证实绛县紫金山路东1幢房屋系王某某与陈丽娜共同共有;6、田新旺、耿婷婷提供给韩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韩某与田新旺、耿婷婷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书、抵押承诺书、借条、田新旺、耿婷婷的身份证复印件、转账信息,主要证实田新旺、耿婷婷提供给韩某的房产证显示:房产证上体现的位置信息与王某某的房产证位置信息一致,但系田新旺与耿婷婷共同共有。抵押贷款合同、抵押承诺书中体现用该房产证显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20万元。2014年9月1日从邱某某账户转账给田新旺账户5万元;7、(1)2016年1月13日绛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经核查,绛县房权证2012字第21**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田新���,房屋坐落为绛县紫金山路东的房权证未在我所办理登记;(2)2016年7月4日新绛县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经我中心产权产籍信息系统查询,截止2016年7月4日田新旺在我中心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8、田新旺的借条,主要证实田新旺自2014年9月1日后从韩某处分别于2014年9月9日借款6万元、2014年9月17日借款4万元、2014年9月29日借款10万元;9、(1)绛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田新旺建设银行账户、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农业银行账户从2014年9月1日至今的交易明细、绛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邱某某农业银行账户从2014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的交易明细,主要证实韩某与田新旺的经济往来款项是通过邱某某的账户进行,自2014年9月1日后,田新旺共给邱某某账户内还款177854元;10、2016年7月6日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关于核清何人为田新旺办理了涉案房产证、办证时的通话记录和所拍王某某房产证照片,信息的情况,经讯问田新旺,因其已忘记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使用的手机也在一次乘坐出租车过程中丢失,所以暂无法核清以上相关问题;11、侦查终结报告及人民警察证,主要证实案件侦破过程及办案人员资格;12、2016年5月12日中国共产党绛县古绛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均系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13、(1)被告人田新旺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田新旺的出生年月日为1979年5月13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耿婷婷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耿婷婷的出生年月日为1987年11月3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14、被告人田新旺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2月16日)2014年6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因打黑彩手头比较紧,就想着办一个假的房产证在典当行里先骗点钱,当时我在紫金山路经营了一家“罐罐饺子”饭店,于是我就以给饭店办理营业执照的名义向房东王某某借来了饭店房子的房产证,拿到后我给房产证进行了拍照,存了几张相片,之后我在饭店门口的路灯上看到有贴的办证信息,于是我就拨打了办证信息上手机号,问对方可以办理什么证件,对方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她说什么证都可以办,问我是哪里的,我说是绛县的并问她可以办理房产证吗,她说可以,需要我把房产证的相关信息以彩信的方式发给她,她收到信息后次日就可以通过快递发到绛县,我在接货时给快递工作人员150元钱,打完电话后我用彩信把提前照好的房产证照片给对方发过去了,次日下午我在绛县高杆灯南的一个快递处取到了伪造的房产证,并将150元钱��给快递工作人员。2014年9月1日,我给绛县一名叫韩某的朋友打电话说想用一个房产证在他处贷款20万元钱,韩某说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并签字,我听后就给我妻子耿婷婷说我想从韩某处贷款20万元钱,但需要你和我一起去签字,妻子听后就答应了,我和妻子耿婷婷一起来到韩某处,当时约定用我在紫金山路经营的“罐罐饺子”饭店的房子抵押贷款20万元钱,房产证押在韩某处,月息3分,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6千元钱,然后每天还本金3千元钱,直到本金还完为止。谈好后我把伪造的房产证交给了韩某,韩某让我和我妻子在抵押贷款合同书、抵押承诺书上都签字捺印,我又写了一张借条,我和耿婷婷都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同时向韩某提供了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手续办完后韩某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支付方式给了我19.4万元(扣除了利息6千元整),我和妻子耿婷婷拿上钱就走了��我从韩某处贷款时没有向我妻子说用伪造的房产证贷款,但我和妻子签订抵押贷款合同书和抵押承诺书时,合同书和承诺书上都体现了用紫金山路东1栋房产抵押贷款的事,过了一个多月后我没钱还贷款时给妻子耿婷婷说了用伪造的房产证贷款的事情。我按照约定还了1个多月后没钱还了,还欠他6.5万元左右的本金。钱在网上打黑彩全输光了。(2016年3月18日)2014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因打黑彩手头比较紧,而当时我在紫金山路经营了一家饭店,于是我以饭店办理营业执照的名义向房东王某某借来了饭店房子的房产证,之后我在饭店门口的路灯上看到有贴的办证信息,打电话联系办证人以150元钱给我办了个假房产证。2014年9月1日,我用假证在韩某处要贷款20万元钱,韩某说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并签字,于是我和妻子耿婷婷一起来到韩某处,当时约���用我在紫金山路经营的“罐罐饺子”饭店的房子抵押贷款20万元钱,房产证抵押在韩某处,月息3分,先扣除一个月的利息6千元钱,然后每天还本金3千元钱,直到本金还完为止。谈好后我把假房产证交给了韩某,韩某让我和我妻子在抵押贷款合同书、抵押承诺书上都签字捺印,我又写了一张借条,我和耿婷婷都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又向韩某提供了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手续办完后韩某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支付方式给了我19.4万元(扣除了利息6千元整),我和妻子耿婷婷拿上钱就走了。我妻子耿婷婷不知道我伪造房产证的事。(2016年3月28日)我给韩某还了13万余元的本金,因为在我没有能力给韩某还钱时,我曾和韩某的合伙人邱某某对过一次账,邱某某说我还欠他6万余元的本金。在我从韩某处骗20万元钱时,韩某也知道我用这些钱打黑彩,所以要求我在扣除一个���的利息后,从借款的次日开始每天还本金3300元钱,这样算下来,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加1000元,正好10万元,两个月把钱还完。还钱时我大部分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到邱某某的账户上,也有一少部分是给的现金,有时候是给邱某某,有时候是给韩某。但给现金没有收据。时间太长我记不清了,但是从2014年9月2日开始,我的农行(尾号是767),邮政(尾号是341),建行卡(尾号是171或717,记不清了)只要是转到邱某某相应银行账户上的钱都是还的这笔本金,还了有1个多月;15、被告人耿婷婷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9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位于紫金山路经营的罐罐饺子干活时,我丈夫田新旺找到我说让我出去和他签个字,我问签什么字,他说在韩某处贷点款,我问贷款干什么,他说贷款让我扩大饭店的规模,我问他用什么贷款,他说不用我管,他和韩某已经说好了,让我和他去韩某处签个字就行了,听他这样说我就和他一起去了韩某处,韩某拿出来一些抵押贷款的手续,田新旺让我在上面签字,签写的大致内容是“用紫金山路东1栋的房产做抵押在韩某处抵押贷款20万元钱”,我写完后就避开韩某问田新旺房产的事情,因为我们在紫金山路就没有房产,为什么今天写了这样的房产抵押借款手续,田新旺说不让我管,只让我签了字就行了,当时我也没多想什么就签字了,田新旺也在上面签了字,手续办完后我看到韩某给了田新旺一些钱,还向田新旺的卡上汇了一些钱,签完字之后我就回饭店干活去了。同时查明,被告人田新旺与耿婷婷于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27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耿婷婷提供的结婚证复���件,主要证实耿婷婷与田新旺于2010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且结婚证上注明“此人已离婚,证件失效”;2、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主要证实田新旺与耿婷婷于2015年7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3、2016年7月5日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办案民警赴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查田新旺和耿婷婷的婚姻状况,经查,田新旺和耿婷婷于2010年2月24日在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7月27日在绛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再查明,被告人田新旺于2016年2月16日到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6年8月3日绛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1月5日绛县古绛镇东关村韩某报称:2014年9月1日绛县一名叫田新旺的男子和一名叫耿婷婷的女子用一份假的房产证在其处贷款20万元钱。经审查,立案侦查后随即设法联系田新旺,多次联系未果。2016年2月16日,田新旺主动到该局投案,对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讯问田新旺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来自首的。我用一份伪造的房产证在绛县韩某处骗取20万元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韩某对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2016年10月23日韩某出具的谅解书,主要内容:受害人韩某对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已达成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对其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酌情从宽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新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伪造房产证抵押骗取被害人信任��在办理抵押贷款合同时,被告人耿婷婷明知抵押的房产并非二人所有,而故意隐瞒被害人,二被告人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婷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新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新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耿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责令被告人田新旺、耿婷婷共同退赔被告人韩某人民币194000元;四、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为“新绛县人民政府”所有人是田新旺,共有人为耿婷婷,填发单位为“绛县房地产管理所”绛县房权证2012字第21**号)一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赵 扬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珍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