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39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郑松键与郑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松键,郑超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3943号原告:郑松键,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超凡,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郑松键与被告郑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松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超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松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超凡偿还给郑松键借款1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9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郑超凡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郑松键借款,时间为:2013年9月15日借款25万元,2013年11月11日借款8万元,2013年11月13日借款6万元,2013年11月14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8日借款3万元,2014年4月17日借款4万元,2014年7月2日借款13500元,2014年9月1日借款94500元,2014年11月1日借款48200元,2014年12月30日借款26万元,对上述借款双方均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间。2015年1月1日,双方经结算,郑超凡尚欠郑松键借款本金及利息160万元,故郑超凡于当日重新出具一张160万元的借条给郑松键收执,并约定月利率为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2月4日,郑超凡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郑松键借款30万元,并于2015年2月5日出具一份借条给郑松键收执,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息,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经郑松键多次催讨,郑超凡至今仍未偿还。郑超凡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郑超凡因经商需要资金自2013年9月15日起多次向郑松键借款,2015年1月1日,双方经结算,郑超凡尚欠郑松键借款本金及利息160万元,故郑超凡重新出具一张160万元的借条给郑松键收执,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2015年2月4日,郑超凡又因经商需要资金再次向郑松键借款30万元,并由郑超凡于2015年2月5日出具一份借条给郑松键收执,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因郑超凡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致讼。上述事实,有郑松键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2份2张、工商银行流水账1份5张、支付宝付款凭证1份1张、建设银行流水账1份证实,且郑超凡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经催讨后,��款人即应及时偿还,故郑超凡应当承担继续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现郑松键要求郑超凡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郑松键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郑超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郑超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松键借款19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19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郑超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秀娟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