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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17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海森创服饰有限公司与泰和县峰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创服饰有限公司,泰和县峰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7525号原告:上海森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富荣经济开发区叶榭镇。法定代表人:许国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越,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和县峰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康宽敏,负责人。原告上海森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和县峰岩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上海森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创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83.5元,由原告上海森创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俊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