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桂芳与被执行人钞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桂芳,钞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540号申请执行人闫桂芳被执行人钞爱玲申请执行人闫桂芳与被执行人钞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桂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钞爱玲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闫桂芳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从2014年12月30日起之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960、保全费122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钞爱玲的银行账户,致使案件一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