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克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克民,孙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2财保23号申请人:胡克民,男,汉族,1951年8月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立彬(胡克民亲属),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孙春英,女,汉族,1960年2月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胡克民因与被申请人孙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春英在韩淑清处债权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克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春英在韩淑清处债权人民币30万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孙春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卢广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