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开福、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福,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659号申请执行人:杨开福,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宇翔路22号。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杨开福与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0072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奈特鞋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加工款275377.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向本院交纳本案诉讼费5431元、执行费4030.6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659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