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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某1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4刑初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49岁。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6月27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1盗窃一案,由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鸡滴检刑诉(2016)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1乘家住滴道中暖地区的被害人卢某、兰某夫妇家无人之机,盗得红蔓天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0.00元)、大米15斤(价值人民币35.00元)、鸡蛋10个(价值人民币10元)、香瓜4个(价值人民币7.00元),并将盗得物品拿到其临时住处。香瓜被其吃掉1个,其余赃物已被追缴并退还给失主。2.2016年3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鸡西市滴道区河北金源洗浴时,趁更衣室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凿子将浴池男更衣室内被害人吴某的衣柜撬开,盗得现金人民币1,000.00元和苹果6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赃款返还给失主,赃物收缴后退还失主。3.2016年5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1在鸡西市城子河区大楼浴池,趁更衣室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凿子将浴池男更衣室内被害人侯某的衣柜撬开,盗得现金人民币340.00元,赃款被其挥霍。4.2016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1在鸡西市城子河区大楼浴池,趁更衣室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凿子将浴池男更衣室内被害人夏某的衣柜撬开,盗得现金人民币206.00元。在李某1欲离开该浴池时被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李某1共计盗窃4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775.0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5月27日在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物证手机1部(照片)、凿子1把、现金照片;书证受案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人王某1、李某2、李某3、王某2、李某4、李某5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侯某、夏某、卢某、兰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和辩解;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夏某的辨认笔录、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已将大部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1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安丰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延辉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