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国安与秦振坤、吕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安,秦振坤,吕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3025号原告:李国安,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振坤,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慧平,女,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安与被告秦振坤、吕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安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秦振坤、吕慧平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吕慧平名下豫D×××××号车辆予以查封(限额30万元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为原告李国安提供担保,保险单号码:6834830181820160000001。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对被告吕慧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顶山九里山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17×××)(限额20万元)予以冻结。二、即日起对被告秦振坤在中国银行平顶山桥口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00×××)(限额5万元)予以冻结。三、即日起对被告吕慧平所有的豫D×××××号车辆(限额5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少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