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骆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23民初827号n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街19���。法定代表人:唐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职工。被告:骆钰,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广西平果县,现去向不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被告骆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阳、林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由被告偿还原���信用卡欠款本金24922.02元;二、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信用卡欠款利息2799.28元、滞纳金3833.52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5日,被告骆钰向原告提交信用卡申请表并通过批准,获得卡号为62×××25,信用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7000元的信用卡金卡。被告骆钰于2014年2月13日还款3000元后,再无还款记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但其均不还款。被告没有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履行义务,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截止2016年3月8日,被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4922.02元、利息2799.28元、滞纳金3833.52元,共计31554.82元。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骆钰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骆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弃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骆钰通过信用卡向原告借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922.02元、利息2799.28元、滞纳金3833.52元,共计31554.82元。有信用卡申请表及交易流水记录、交易查询单、催收单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能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滞纳金。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信用卡的借款本金24922.02元、利息2799.28元、滞纳金3833.52元,共计31554.8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骆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偿还借���本金24922.02元、利息2799.28元、滞纳金3833.52元,共计31554.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4元,由被告骆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艳妮人民陪审员 黄国伦人民陪审员 韦群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常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