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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游逸南与郑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逸南,郑凤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游逸南,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号金冠花园**幢***室,身份证号码:3506001981********。被执行人郑凤伟,男,1979年10月26号出生,住漳州市武夷名仕园***幢***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910260536申请人游逸南与被执行人郑凤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5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