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安媛媛与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媛媛,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2820号原告:安媛媛。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陈晨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旭,江苏君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媛媛与被告新世纪集团(淮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媛媛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媛媛向本院申请撤诉,回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媛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媛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均代理审判员 XX元人民陪审员 汤成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中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