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住保定市竞秀区。2016年8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冀F×××××灰红色轻骑铃木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在保定市阳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现场笔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