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5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于晓冬与李凯、何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冬,李凯,何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838号原告:于晓冬,男,汉族,1976年10月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凯,男,汉族,1985年8月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何立刚,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于晓冬与被告李凯,何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晓冬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晓冬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