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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7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中兰诉被告李家芳、张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兰,李家芳,张朝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7008号申请人:刘中兰,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勇、李林(实习),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家芳,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张朝阳,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刘中兰与被告李家芳、张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中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家芳、张朝阳银行账户21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中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家芳、张朝阳银行账户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刘中兰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