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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1084号原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滨河路市场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1305083-7。法定代人:宋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建明,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河石坝,组织机构代码:00833749-2。法定代表人:XX,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陈涛,男,该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9元,由原告西昌市鑫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云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雨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