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张协青、庞桂香、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茌平县德龙农机有限公司、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张协青,庞桂香,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茌平县德龙农机有限公司,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协青,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庞桂香,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茌平县德龙农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张协青、庞桂香、山东小杨屯鸭业科贸有限公司、茌平县德龙农机有限公司、山东润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康莱恩塑料色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商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各被执行人的目前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能。本院依法调查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可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执恢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各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