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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施经龙、吴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经龙,吴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657号申请人:施经龙,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吴靖,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施经龙与吴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人民币85500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反馈信息、无房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以执行,车辆无反馈信息、无车辆,工商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结本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汪民军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凡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