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丕华、张学亮与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华,张学亮,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2行初46号原告周丕华,男,1950年2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原告张学亮,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421614-0,住所地:淄川区鲁泰文化路508号。法定代表人于学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华、张学亮诉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不履行土地登记查询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华、张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华、张学亮负担。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孙苗苗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