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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姜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713号起诉人姜振锋,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朱骏,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10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姜振锋的起诉状,称2016年1月22日被起诉人谢定勇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期1个月。后借期已到起诉人向谢定勇催促还款,但谢定勇失联。鉴于谢定勇与申屠秀君系夫妻关系,起诉人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该笔债务。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两被起诉人共同归还欠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2%)暂计至起诉之日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姜振锋诉谢定勇、申屠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然《借款协议书》约定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现有材料,由于双方当事人等均不在本院辖区,与本院无连接点,管辖协议无效,应当不予立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姜振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戎崧东审 判 员  李 延人民陪审员  徐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