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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云等申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1,栾×1,曾×2,栾×2,栾×3,曾×3,刘×1,徐×,刘×2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曾×1,男,1954年12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栾×1,男,1952年1月2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曾×2,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栾×2,女,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栾×3,女,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曾×3,女,1959年6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1,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女,1941年5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2,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刘×1与被申请人徐×、刘×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5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曾×1、栾×1、曾×2、栾×2、栾×3、曾×3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曾×1、栾×1、曾×2、栾×2、栾×3、曾×3称:申请人系被继承人王×的外甥和外甥女,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并为其养老送终,应分得其适当的遗产;被申请人刘×1利用虚假诉讼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属无效。请求本院对原调解书予以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曾×1、栾×1、曾×2、栾×2、栾×3、曾×3非被继承人王×的法定继承人,现主张分割遗产份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较多扶养,其主张不能成立。原调解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曾×1、栾×1、曾×2、栾×2、栾×3、曾×3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1、栾×1、曾×2、栾×2、栾×3、曾×3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永胜审 判 员  胡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子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