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薛澍与徐善军、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澍,徐善军,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天柱,定远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2578号原告:薛澍,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丽萍,滁州市琅琊区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善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何庄停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868606881(1-1)。法定代表人:张立忠,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提权,公司员工。被告:陈天柱,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委托代理人:陈德仁,系陈天柱儿子。被告:定远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城东,组织机构代码15282174-8。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中路和黄山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7280196-7。负责人:钱森,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程,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路(定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852822258E(1-1)。负责人:朱本龙,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澍诉被告徐善军、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天柱、定远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善军、陈天柱、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澍撤回对被告徐善军、陈天柱、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定远县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园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