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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710号

赵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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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赵卫,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尤男男,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李玲因被执行人孙超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孙超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付给原告李玲210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玲与被执行人孙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李玲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玲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仇为民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