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石金山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山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刑初496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金山某某,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西省长治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金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转由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旗出庭支持公诉,石金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6日20时许,在翟阳线林州市东岗镇武家水村路段,被告人石金山某某驾驶晋D×××××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王端生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端生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石金山某某驾车逃逸。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王端生某某系脊髓损伤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金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2016年2月1日,石金山某某与王端生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2016年2月3日,石金山某某到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金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晓海、申少平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到案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金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石金山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石金山某某已与王端生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石金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金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志发审 判 员 贾永增人民陪审员 岳圆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