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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上海科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徐贤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科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徐贤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科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6幢1064室。法定代表人:吴回锐,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贤新,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科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贤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我院于2016年8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徐贤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9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470元及执行费275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5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