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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4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石金金、石金会等与申请支付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金金,石金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474号上诉���(一审起诉人):石金金,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石金会,女,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上诉人石金金、石金会因申请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石庄户村村民委员会的支付令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4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石金金、石金会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481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石庄户村村民委员会违法侵害上诉人,原审裁定错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据此,村民委员会对于本村事务享有自治权。村民委员会如何分配土地补偿款的事项属于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的行为,对于村民委员会行使村民自治权限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石金金、石金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韩景录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