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刑终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终720号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鲁020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某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刑初5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传勇代理审判员 李 政代理审判员 岳峰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