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炎,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545号申请执行人蔡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汉,男,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文化街37号。法定代表人刘尊毅,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绥劳人仲字(2016)第34-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汉以自行解决为由,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俊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