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4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贠力富与安之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贠力富,安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4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贠力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安之义,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贠力富与被执行人安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安之义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部分房屋拆迁补偿款后,被执行人安之义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刘海滨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