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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柳某某,金某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4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朝鲜族,高中文化,农民,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金某某,女,1954年4月19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现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京涛、助理检察员黑俊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因去韩国探亲签证限制年龄,于2000年在其家中,找到柳某某的弟弟柳某甲,二人通过柳某甲为其办理虚假户口,后柳某甲在辽宁省铁岭市为柳某某和金某某办理了两本虚假户口,后二人利用虚假户口在辽宁省铁岭市办理了两本护照,并持这两本护照分别出境入境韩国。经查,被告人柳某某从2002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12日,共计出境入境8次。被告人金某某从2002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12日,共计出境入境6次。案发后,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于2000年通过柳某甲在辽宁省铁岭市办理两本虚假户口,后二人利用虚假户口在辽宁省铁岭市办理了两本护照,护照到期后二人分别持假户口续签两本护照,二人持假户口办理的护照出入境韩国。被告人柳某某从2002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12日,共计出境入境8次。被告人金某某从2002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12日,共计出境入境6次。2016年7月13日,柳某某、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1)被告人柳某某于1952年4月10日出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被告人金某某于1954年4月19日出生,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2、出入境记录七份:证实(1)证实被告人柳某某在2002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12日间共计出入境八次;(2)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在2002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12日间共计出入境六次;(3)柳某甲于2014年3月29日出境,目前在韩国,无法取证。3、诊断书两份:证实(1)被告人柳某某患有糖尿病肾病;(2)被告人金某某患有冠心病。4、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证实(1)被告人柳某某持有尾号为5370、3697两本护照情况,出生日期为1949年4月10日;(2)被告人金某某持有尾号为5371、3698两本护照情况,出生日期为1950年4月19日。5、柳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无柳某某、金某某辽宁铁岭市的户籍信息。6、柳河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据说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将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各两份提交给公安机关。7、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各两份:证实大连周水子边防检查站扣押收缴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护照、身份证情况。8、电话查询前科记录:证实经二被告人户籍地前进派出所查询,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9、柳河县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到柳河县出入境管理大队投案自首。10、讯问录像光盘两张:证实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的讯问经过,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11、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2000年,其和妻子金某某通过弟弟柳某甲办理了两本虚假户口,户籍地为辽宁省铁岭市,身份证号尾号为207X,年龄增加三岁。用虚假户口在辽宁省铁岭市办理护照,护照尾号为5370。护照过期后,用虚假户口再次申请尾号为3697的护照。两本护照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共有八次出境、入境记录。2013年2月12日在大连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没收、身份证同时被没收。虚假户口办完护照就注销了。12、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其有真假两个户口,假户口为2000年时其与丈夫柳某某通过柳某甲办理。假户口户籍地为辽宁省铁岭市,身份证尾号为2027,年龄增加了四岁。用虚假户口在辽宁省铁岭市办理了护照,护照尾号为5371,过期后再次申请了尾号为3698的护照。护照办完假户口就注销了。两本护照、身份证在2013年2月12日被边防检查站没收。两本护照在出入境管理系统显示有六条出入境记录。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被告人金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被告人柳某某、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 婧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