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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应明与黄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明,黄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097号原告周应明,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黄东,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明与被告黄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应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应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应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纳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应明负担。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