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冯利慧、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慧,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9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冯利慧,女,1988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濮阳县。被执行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濮上路与石化路交叉口379号。冯利慧与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利慧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利慧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濮阳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利慧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衍聪执行员 刘宗立执行员 王方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