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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姬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11刑初183号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君,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鹤壁市鹤山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该局逮捕。辩护人李常顺,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君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绍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君及其辩护人李常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份,被告人姬君谎称可以以均价每平方米2500元的低价,帮助王某2买到鹤煤十矿在淇滨区幸福里小区的团购房,并以购买团购房需向领导送礼为由先后骗取王某27万元。随后,以需要交房款为由先后骗取王某217万元。2013年底,王某2发觉被骗后找到姬君,姬君遂写下24万元房款欠条。2014年9月10日之后,王某2再无法联系上姬君。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姬君的供述,证人王某1、孙某1、苏某等人的证言,欠条,视频光盘,单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姬君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君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被告人姬君仅收到被害人王某23500元钱。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姬君谎称可以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低价,帮助被害人王某2购买鹤壁煤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十煤矿在鹤壁市淇滨区幸福里小区的团购房。被告人姬君以购买团购房需向领导送礼、缴纳房款等理由先后骗取王某224万元。2013年年底,王某2意识到姬君可能无能力为其购买团购房时,要求姬君写下24万元欠条。2014年9月10日之后,王某2无法与姬君取得联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姬君供述:王某2和我是同事,她问我新区幸福里小区团购房的事情,我在十矿行政科,我们科主要就是管买房子的事情,但我没有能力给她找房源,我也压根就没有给她办这个事情。后来我给王某2打了一张24万元的收条。2、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2年3月份,我和同事姬君闲聊,姬君问我要不要幸福里小区的团购房,均价每平米2500元,我听后感觉这个价钱挺合适,就盘算着给我弟弟王某1买一套。我父母听了后也赞成。隔日回到单位后我就和姬君说想买团购房,姬君说他找领导协调协调,让我们把房款交给他就不用管了。2012年3月份的一天,我们在福田三区我父母的家中给了姬君25000元房款;4月份的一天,我在十矿给了姬君70000元房款;6月份的一天,我父亲王玉红在福田三区门口给了姬君75000元。在此期间,姬君还以给领导送礼的名义前前后后给我们要了70000元。7月份的时候,姬君告诉我我们家买的房子楼号是22号楼1单元7楼东户,面积为97.26平米。我问姬君怎么没有购房合同,姬君推辞说合同在领导手里。就这样这事一直拖到2013年年底,姬君告诉我幸福里小区的房子开发商已经交付了,还给了我一把钥匙,说是房子的钥匙。于是我拿着钥匙去看房子,试了试打不开,我给姬君联系,他告诉我说那个楼层太好被别人占了,给我们换个楼层,过了没多久姬君又给了我一把钥匙,告诉我楼层换成21号楼西2单元4楼东户了。之后我又拿着钥匙去试了试,还是打不开,我越想这事越不对劲,一直见不到购房合同,钥匙也不对,姬君总能找出各种理由搪塞我。2014年7、8月份,我给姬君说不买房子了,让他把24万退给我们,姬君嘴上一直答应,但就是不还我们钱,直到2014年9月10日,我就彻底联系不上他了,于是我报了警。3、证人王某1证言:2012年的时候,我姐王某2说她通过在十矿行政科的同事姬君能给我在幸福里小区买一套便宜的团购房。有一天我和我姐在市房管局的办事大厅见到姬君,他说和苏科长一块来房管局签购房合同,苏科长在其他办公室,他让我们签了一份空白购房合同,并说他让苏科长盖章。然后我和我姐填好合同给了姬君后就走了。2014年夏天的时候,姬君让我姐和我一块去他家中又填了一份购房合同,姬君给我们说的那套22号楼的房子被别人占了,现在姬君又给我找了一套21号的房子,2014年4月份的时候我们拿着姬君给的钥匙去幸福里小区21号楼发现打不开门,我姐就给姬君打电话问情况,姬君说他也不清楚,是苏科长给的钥匙,假如我们对钥匙不相信,他就给我们打一张条。于是4月7号姬君来我们家打了一张24万元的条。4、证人孙某2证言:2012年的时候,我女儿王某2说准备通过同事姬君给我儿子王某1在幸福里小区购买一套房子,我们家一共给了姬君24万元。姬君每次要钱的时候王某2就来找我要。第一次在我们福田三区的家里给了姬君25000元,当时我们一家人都在场。第二次王某2给了他70000元。第三次在福田三区西门口,我爱人王玉红给了他75000元。王某2还给了姬君70000元。我们拿着姬君给的钥匙去幸福里小区发现就打不开他所说的房子,王某2给他打电话问怎么回事,姬君说如果不放心的话就给我们打一张条,姬君就给我们打过一张24万元的收条,2014年4月7号的时候姬君来我们家打了一张24万的收条。姬君给过一把幸福里小区房子的钥匙,钥匙在一张条上粘着了,条上写着“22号楼一单元7层东户,面积97.26”。后来我们才知道姬君是骗我们的,我们还去他家找过他,姬君的家人知道我们报过案之后说把房子卖了还我们钱,我们都把这些通话留了录音。5、证人苏某证言:姬君原来是我们行政科的卫生监督员,是矿上的正式工,因为长期不上班被矿上开除了。我们十矿购买过幸福里小区的团购房,行政科负责具体事宜。姬君没有能力给别人购买团购房,购买团购房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都是要公示、按程序进行的,谁也不能插手帮助别人购买团购房。姬君也没有让我帮助王某2买团购房。6、视频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姬君骗取被害人房款20多万元,并自愿为被害人打收款条的情况。7、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人姬君给被害人王某2打有24万元的欠条。8、钥匙1把、单据1份。证明王某2提供的姬君曾交给的钥匙和楼层号及面积。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君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认为,姬君仅收到被害人3500元。经查,被告人姬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购买团购房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万元。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欠条、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姬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姬君违法所得24万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慧审 判 员  朱晨曦人民陪审员  崔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石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