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武光力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光力,西安某某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武光力,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光力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16)陕0103执恢171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案件款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4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