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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7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秋霞与林双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秋霞,林双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7657号原告:吴秋霞,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林双红,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秋霞与被告林双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重新整理证据为由,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