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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25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丰,男,1980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刘丰驾驶车牌号码为皖L×××××重型半牵引车牵引着皖LM815××××挂轻型平板半挂车在徐闻县危险品检测站出入口处倒车的过程中,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2碾压致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丰违反国家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一人被碾压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丰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刘丰驾驶车牌号码为皖L×××××重型半牵引车牵引着皖LM815××××挂轻型平板半挂车在徐闻县危险品检测站出入口处倒车的过程中,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张某2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丰立即致电报警,等公安民警来��后,被告人刘丰主动表明其本人就是皖L×××××重型半牵引车货车的司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2符合碾压死。另查明,2016年6月28日,在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的主持下,被告人刘丰与被害人张某2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刘丰的家属一次性代为赔偿人民币75.8万元给被害人张某2的家属,被害人张某2的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刘丰依法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10警情信息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肇事车辆放行凭证、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火化证书、死亡证明、被告人刘丰的机动车驾驶证、皖L×××××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皖LM815××××挂轻型平板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授权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被害人张某2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刘丰的户籍证明材料、证人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丰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关于号牌皖L×××××大型汽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途经该肇事路段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车后情况,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刘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刘丰与被害人张某2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刘丰的家属一次性代为赔偿人民币75.8万元给被害人张某2的家属,被害人张某2的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刘丰依法从宽处罚,因此,可以对被告人刘丰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刘丰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奕君审 判 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