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余容容与金如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容容,金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余容容,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如银,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余荣荣与金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如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