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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余容容与金如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容容,金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余容容,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如银,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余荣荣与金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如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